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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頁社會組織管理制度

    關于印發(fā)《海南省社科聯社會組織管理辦法(修訂)》的通知

    來源:時間:2023-06-08 17:01

    各相關單位:

      《海南省社科聯社會組織管理辦法(修訂)》已經省社科聯黨組會審議通過,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海南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

      2023年6月6日 

      


    海南省社科聯社會組織管理辦法(修訂)

    (中共海南省社科聯黨組2023年5月26日審定實施)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fā)的《關于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fā)展的實施意見》精神,加強對海南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以下簡稱省社科聯)所屬社會組織(含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以下統(tǒng)稱社會組織)的管理和服務,保障社會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fā)展,根據國務院頒布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yè)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中共中央辦公廳《關于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中宣部、民政部《關于加強哲學社會科學學術社團建設的指導意見》以及《海南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章程》的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由省社科聯批準同意擔任業(yè)務主管單位并經省民政廳登記的社會組織(以下簡稱省社科聯社會組織),屬本辦法管理范圍。

      第三條 省社科聯社會組織必須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fā)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充分發(fā)揮黨組織的政治核心和思想引領作用,確保正確政治方向。堅持理論聯系實際,發(fā)揮黨和政府聯系社科工作者的橋梁紐帶作用,努力為黨和政府決策服務,為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服務。

      第四條 省社科聯社會組織必須加強思想政治工作,自覺遵守黨的紀律,在重大原則問題上立場堅定、旗幟鮮明,堅決貫徹落實黨的意識形態(tài)工作責任制。

      第五條 省社科聯社會組織必須遵守憲法、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政策,接受省社科聯監(jiān)督管理,執(zhí)行省社科聯決議,積極參加省社科聯組織的活動,加強與省社科聯聯系并及時報告工作情況。

      第二章 職責與任務

      第六條 省社科聯對社會組織履行以下監(jiān)督管理職責:

      (一)制定由省社科聯擔任業(yè)務主管單位的社會組織設立、變更、注銷等方面應具備的條件、辦事流程等;

      (二)負責社會組織設立、變更、注銷以及章程核準前的審查;

      (三)監(jiān)督、指導社會組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依據其章程開展活動;

      (四)負責社會組織年度工作報告的初審;

      (五)協(xié)助登記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查處社會組織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

      (六)會同有關部門指導社會組織的清算事宜;

      (七)領導和管理社會組織黨建工作;

      (八)業(yè)務主管單位負責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省社科聯社會組織要以哲學社會科學研究、發(fā)展、宣傳、普及和服務為宗旨,堅持為社科工作者服務、為提高全民人文社科素養(yǎng)服務、為黨委政府科學決策服務、為理論向實踐轉化搭建橋梁的職責定位,團結動員廣大社科工作者創(chuàng)新發(fā)展理念,努力推動創(chuàng)新型、開放型、服務型社會組織建設,推動哲學社會科學事業(yè)大發(fā)展大繁榮。省社科聯社會組織的主要任務是:

      (一)密切聯系社科工作者,宣傳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鞏固馬克思主義在意識形態(tài)領域的指導地位,鞏固全黨全國人民團結奮斗的共同思想基礎,反映社科工作者的建議、意見和訴求,建設社科工作者之家;

      (二)組織開展學術活動、政策研究、輿情引導、社會調查、課題研究等,組織重大科研項目的聯合攻關;

      (三)組織社科工作者開展理論創(chuàng)新,參與學科發(fā)展有關的研討和咨詢服務,加快社科成果轉化應用,助力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

      (四)利用自身專業(yè)優(yōu)勢,組織開展各類社科普及活動;

      (五)組織社科工作者參與國家及我省經濟社會發(fā)展戰(zhàn)略、規(guī)劃、布局、政策、法律法規(guī)的咨詢、制定和重要事務的協(xié)商、決策和監(jiān)督工作,建設高水平新型社會智庫;

      (六)承接政府職能轉移和政府購買服務,拓展公共服務職能;

      (七)開展國內外社科學術交流與合作,促進海南社科界與國內外學術組織及社科工作者的交流合作;

      (八)管理內部刊物、網站、公眾號等平臺,使其成為宣傳黨的方針政策、傳承創(chuàng)新優(yōu)秀傳統(tǒng)文化、介紹學科前沿發(fā)展、弘揚社會正能量的輿論陣地;

      (九)推進社會組織治理結構和治理方式改革,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和運行機制,完善內部管理規(guī)章制度,重點完善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jiān)事會制度,落實民主選舉、民主決策和民主管理制度,健全內部監(jiān)督機制,成為權責明確、運轉協(xié)調、制衡有效的法人主體;

      (十)發(fā)展、參與和支持符合社會組織章程、有利于經濟社會進步的社會公益事業(yè)。

      第三章 建設與管理

      第八條 申請設立由省社科聯擔任業(yè)務主管單位的社會組織,應具備省社科聯社會組織設立的相關條件,并經省社科聯審查批準同意后,按相關要求報省民政廳辦理審批登記手續(xù)。

      (一)申請由省社科聯擔任業(yè)務主管單位的社會團體,應具備以下條件

      1.符合國家頒布的社會科學學科分類的獨立學科標準,有明確的研究對象和服務范圍;

      2.有50個或以上的個人會員或30個或以上的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團體會員混合組成的會員總數不得少于50個;

      3.至少有10名或以上具有中、高級專業(yè)技術職稱的專家學者或影響較大的學科帶頭人為主體的研究團隊,理事會成員在本學科或本專業(yè)領域具有一定學術水平和較強的代表性。理事會人數超過50人的,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一般不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其中2/3需具有中級或以上職稱;

      4.會長需具有學科領域正高級職稱或相當職務職級,在學科領域具有權威性、學術影響力與代表性。發(fā)起人一般兼任第一屆會長,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副會長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應熟悉本單位業(yè)務,有協(xié)調策劃能力,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60周歲。法定代表人必須是取得研究成果的業(yè)內人士,且具有高級專業(yè)技術職稱或相當職務職級;

      5.有規(guī)范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有穩(wěn)定、合法的資產與經費來源,有3萬元以上開辦資金;有不低于100平方米的固定辦公場所,配備必要的辦公設施、設備;至少聘用2名或以上專職工作人員(秘書長、學術秘書應為專職),聘用專職人員,應簽訂勞動合同,落實社會保險制度;

      6.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7.理事以上成員中須有3名以上為中共黨員。

      (二)申請由省社科聯擔任業(yè)務主管單位的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1.屬于社會科學研究范疇,有明確的研究對象和服務范圍;

      2.申請籌建綜合性研究院,須擁有10名或以上具有相關學科領域高級職稱研究人員,其中專職人員不得少于5名,須有3個或以上內設研究性業(yè)務部門;申請籌建多學科或跨學科的研究中心,須擁有8名或以上相關學科領域高級職稱研究人員,其中專職人員不得少于4名;申請籌建單一學科或單一專題研究方向的研究所,須擁有5名或以上具有相關學科領域高級職稱研究人員,其中專職人員不得少于3名;

      3.研究院、研究中心的主要負責人應具有相關學科領域正高級職稱或相當職務職級,法定代表人應具有相關學科領域高級職稱或相當職務職級;研究所主要負責人與法定代表人應具有相關學科領域高級職稱或相當職務職級。發(fā)起人一般應擔任第一屆負責人。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

      4.有與其業(yè)務活動相適應的合法財產。其中,研究院注冊資本須在300萬元以上;研究中心注冊資本須在100萬元以上;研究所注冊資本須在50萬元以上;

      5.有與其業(yè)務工作需要相適應的辦公場所和辦公條件。研究院不得少于500平方米,研究中心不得少于300平方米,研究所不得少于100平方米;配備必要的辦公設施、設備;

      6.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7.理事以上成員中須有3名以上為中共黨員。

      第九條 社會團體要在省民政廳批準籌備成立之日起6個月內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章程、選舉理事和領導機構成員、通過會費收取標準;完成上述程序后,再向省民政廳申請完成設立登記。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報省社科聯批準。

      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持省社科聯批復文件及有關材料直接向省民政廳申請成立登記。

      第十條 嚴格執(zhí)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黨政機關領導干部不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的通知》《中共中央組織部關于規(guī)范退(離)休領導干部在社會團體兼職問題的通知》《中共海南省委辦公廳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黨政領導干部兼任社會團體職務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文件規(guī)定,從嚴規(guī)范黨政機關干部在社會組織中的任職,黨政干部在社會組織中任職的,按干部管理權限審批。

      第十一條 省社科聯社會組織變更名稱、變更法定代表人、屆中變更負責人、變更住所、變更宗旨和業(yè)務范圍等事項,須在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通過1個月內報省社科聯,并按要求提供變更相關材料,經省社科聯批準同意后報登記管理部門。

      第十二條 省社科聯社會組織變更章程,在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1個月報省社科聯,并按要求提供變更相關材料,經省社科聯批準同意后報登記管理部門。

      第十三條 省社科聯社會組織變更業(yè)務主管單位,在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通過1個月內報省社科聯,并按要求提供變更相關材料,經省社科聯批準同意后報登記管理部門;非省社科聯業(yè)務主管社會組織申請變更省社科聯作為業(yè)務主管單位,應具備省社科聯社會組織相關條件,并按要求提供變更相關材料,經省社科聯批準同意后報登記管理部門。

      第十四條 社會組織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登錄網上年報系統(tǒng),正確填寫年報內容后打印并報業(yè)務主管單位初審,經業(yè)務主管單位初審通過的年報交回登記管理機關核對并蓋章。年度工作報告的內容包括:本社會組織遵守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政策的情況,履行登記手續(xù)的情況,按章程開展活動的情況、所取得的學術成果情況,人員和機構變動以及財務管理的情況,履行社會責任情況,意識形態(tài)工作情況,黨建工作情況等方面。社會組織年度報告財務管理情況實行理事會承諾制。當年無政府撥款或未接受捐贈的社會組織,可由理事會出具本年度財務管理等相關情況會議紀要。

      第十五條 省社科聯社會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提請注銷該社會組織:

      (一)出現章程規(guī)定的終止情形的;

      (二)因分立、合并需要終止的;

      (三)依法被撤銷登記或者吊銷法人登記證書的;

      (四)因其他原因應當終止的。

      第十六條 省社科聯社會組織申請注銷登記,必須在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召開并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后2個月內向省社科聯提供注銷相關材料,省社科聯重點審核其理事會紀要、清算審計報告以及法定代表人財務管理情況承諾書,經審核批準同意后報登記管理部門。

      第十七條 省社科聯社會組織開展換屆籌備工作,須在理事會任期屆滿前6個月,向省社科聯提交換屆相關材料(理事以上候選人任職條件與社會組織成立時條件一致),經省社科聯批準同意后報登記管理部門。

      第十八條 社會團體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省社科聯審查并經登記管理部門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九條 省社科聯社會組織必須嚴格落實意識形態(tài)工作責任制,建立健全意識形態(tài)管理工作機制和制度措施,切實加強管理,確保正確的政治方向、輿論導向和價值取向。社會組織成立或變更負責人時,對社會組織負責人須進行意識形態(tài)審查。

      第二十條 省社科聯社會組織有以下情況,須及時上報省社科聯:

      (一)發(fā)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

      (二)被登記管理機關或公安機關做出行政處罰的;

      (三)社會團體中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民辦非企業(yè)單位中院長(所長、主任)、副院長(副所長、副主任)受行政處分(罰)或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由于各種矛盾、糾紛,不能正常開展工作的。

      第二十一條 社會組織在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范圍之內開辦培訓、學校、咨詢及營利性等實體機構和出版報刊書籍(含內部出版)等,按照國家相關規(guī)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社會組織的資產來源必須合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社會組織資產。接受捐贈、資助,必須符合章程規(guī)定的宗旨和業(yè)務范圍。接受境外資金,須嚴格按照國家法律和有關政策規(guī)定執(zhí)行。社會組織必須執(zhí)行國家規(guī)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財政部門的監(jiān)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還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監(jiān)督。社會組織在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二十三條 省社科聯社會組織須建立健全相關管理制度。建立《會員管理辦法》《信息公開辦法》《會員代表選舉辦法》《會費管理辦法》《理事會表決規(guī)程》等相關制度。

      第四章 獎勵與懲處

      第二十四條 在認真評估的基礎上,依照《海南省社科聯社會組織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評選辦法》,省社科聯每2年評選一次先進社會組織和社會組織先進工作者,并給予獎勵。

      第二十五條 省社科聯社會組織違反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社會組織章程規(guī)定的相關事項,拒不接受或者不按規(guī)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監(jiān)督檢查和業(yè)務主管單位工作指導時,省社科聯將對其采取約談、書面警告、通報批評、限期整改、取消評先評優(yōu)和參加有關活動資格、暫停扶持、降低年檢前置審查評定等級直至建議注銷的處罰。

      第二十六條 實施省社科聯社會組織約談制度。社會組織存在內部治理不規(guī)范、活力不足,履職不力、組織渙散,或黨的建設、意識形態(tài)領域出現問題等情形,省社科聯將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工作約談。

      被約談對象應準時參加約談,不得委托他人。對無故不參加約談或不認真落實約談要求的單位和個人進行通報批評,或采取其他處置措施。

      第二十七條 省社科聯社會組織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省社科聯將解除業(yè)務主管關系,并按規(guī)定程序,建議登記管理部門對該社會組織注銷登記:

      (一)嚴重違反《海南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章程》和本辦法有關規(guī)定;

      (二)在黨的建設、意識形態(tài)等領域發(fā)生重大問題,且在規(guī)定時間內不能有效整改的;

      (三)組織渙散、不能正常開展活動,不能自覺服從省社科聯管理,不能積極參與省社科聯組織的有關活動,受到書面警告1年后仍無明顯改進的;

      (四)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或社會公序良俗,造成嚴重不良后果的;

      (五)連續(xù)2年或者5年內累計3次未按規(guī)定履行年度報告義務的;社會組織取得法人登記證書后連續(xù)12個月未開展活動的;延期1年以上不能正常換屆的。

      第五章 終止與清算

      第二十八條 社會組織終止前,應當進行清算。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二十九條 省社科聯社會組織注銷前,須在省社科聯等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清算工作小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條 省社科聯社會組織經登記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手續(xù)后,即為終止。

      第三十一條 省社科聯社會組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省社科聯和省民政廳的監(jiān)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用于發(fā)展與本社會組織宗旨相關的事業(yè)。

      第六章 黨的建設

      第三十二條 省社科聯社會組織必須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關于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三十三條 省社科聯社會組織設立的黨組織,接受中共海南省社科聯社會組織綜合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社科聯綜合黨委)領導。社會組織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舉行其他重要活動期間,應根據工作需要成立臨時黨組織。臨時黨組織由省社科聯綜合黨委批準成立,其設置形式按照有關規(guī)定確定。

      第三十四條 省社科聯社會組織視情況設立黨支部、聯合黨支部或功能型黨支部、黨總支部等黨組織形式。功能型黨支部不移轉黨組織關系,一方隸屬,參加多重組織生活。新申請成立的社會組織必須同時建立黨支部。

      第三十五條 省社科聯社會組織黨組織是黨在社會組織中的戰(zhàn)斗堡壘,發(fā)揮政治核心作用。履行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群眾、推動事業(yè)發(fā)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自身建設職責。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所列事項、未盡事宜,若中央、省委以及相關上級主管部門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省社科聯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省社科聯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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